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学校办学章程
发布时间:2009年02月09日      来源:上海市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

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学校办学章程

 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,实行依法治校,建立自主发展、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,使学校管理纳入有法可依、有章可循的轨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小学管理规程》等法律、法规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学校校名为上海市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,校址为人民路706号。

第三条  办学理念是:以人为本,依法治校,严谨笃学,与时俱进,办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。

第四条  办学目标是:以创新、自主、和谐为校风;以进取、自勤、和悦为学风;以开拓、自立、和洽为教风,把学校办成师生自主学习、可持续发展、充满活力的园地。

第五条  以学校教育为主阵地,积极依靠社区及家庭力量,形成学校、社区、家庭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,充分发挥各方教育功能,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
第六条 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小学,学制为五年。学校的招生、开学时间按区教育局的规定执行。

第七条  学校章程经教代会通过,由黄浦区教育局审核批准,全体师生员工均要遵守本章程。

 

第二章  学校的管理

第八条  学校接受区教育局领导,学校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,并受上级管部门的监督、考核和指导。

第九条 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,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、党支部监督保证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校长负责制,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,团结领导班子全体成员,发挥班子整体功能,全面贯彻教育方针。

第十条  学校实行干部聘任制。

  学校设教导处、总务处,由校长聘任教导主任、科研室主任、总务主任。教导主任是校长领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主要助手,发挥督促、检查、沟通、管理的作用,具体负责组织学校教育教学工作。总务主任是校长管理后勤工作的参谋和助手,做好服务工作,为保证学校任务的完成创造物质条件。

  学校实行分工负责,分级管理。一级对一级负责,确立教育的诚信度,不得敷衍塞责。

第十一条  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布置的工作通过教导处、总务处及教研组具体落实。

 

第三章  学校的监督

第十二条 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保证监督,党支部负责学校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,对学校重大问题认真参与讨论研究,保证决策的方向性和科学性。

第十三条  定期召开教代会,教代会审议、讨论学校重大事项,并对学校工作提出积极、合理的建议,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,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。

第十四条  学校工会维护和代表教师职工的利益,集中群众意见、建议,积极配合学校党政开展各项工作。

第十五条 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、督导部门的督导评估,接受审计、物价、税务等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
 

第四章  教育教学管理

第十六条  按照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、《小学管理规程》的要求,端正教育思想,更新教育观念,遵循育人规律,明确办学目标,使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更趋科学化、民主化、人性化。

第十七条  学校通过抓教育教学常规管理、流程管理及教学质量监控、评估来落实国家教学大纲、教学计划、课程设置等要求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

第十八条  学校教育以学生为本,抓实基础,培养能力,张扬个性,努力使学生学会求知、学会做人、学会生活、学会创新。

第十九条  德育工作以基础道德教育为着眼点,以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,通过自理、自律、自立的学子形象建设,形成规范加特色的工作效应。

  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,制订学校德育工作框架。

  成立家长学校,定期为家长提供教育子女的信息和方法,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,加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沟通,加入社区教育网络,发挥社区教育的功能。

  学校重视校园文化建设,重视人文素质教育,发挥校园文化的教育功能。

  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提高班主任工作责任心,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,形成良好的班风、校风。

第二十条  教学工作要面向全体学生,认真落实新课程改革的要求,倡导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相结合。

  学校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按市区有关规定和学校教育、教学的需要加以落实。

  教师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,认真参加课堂教学改革研究,确立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,积极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进行教学。

  学校加强质量长效管理,教导处安排好课务,对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调控。

第二十一条  学校实行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制度、考核制度。

第二十二条  学校重视体育工作,游泳是学校体育传统项目,搞好校池结合,提高游泳竞赛成绩。抓好体锻工作,提高学生身体素质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校重视卫生工作,加强宣传、指导、检查,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。

第二十四条  学校重视艺术教育,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,提高审美能力,培养高尚情操。

第二十五条  学校重视科技教育,培养学生热爱科学的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,加强计算机特色项目建设,抓好普及、兴趣、提高三个层次的教学。

 

第五章  人事管理

第二十六条 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,按区教育局人事科规定的定编数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定岗、定责、定工作量。教职工由校长聘任,未聘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二十七条  学校实行国家工资和校内课时工资相结合的分配制度,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。

 

第六章  总务管理

第二十八条  学校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,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,认真做好预决算工作,依法收取学生的有关费用,做到收费公示制度化。加强对财产、财务资金的管理。

第二十九条 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、有步骤、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,做到确保重点,量入为出,物尽其用。

第三十条  坚持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,为师生服务,讲究工作效率,提高服务质量。

 

第七章  教师职工

第三十一条  教师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校的教师职工应具有市区规定的任职资格,职务评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学校按规定聘用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,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、业务精湛、结构合理、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。

第三十三条  学校按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岗位,教职工应认真完成岗位规定的工作,教书育人、为人师表,工作中既要严谨求实,又要开拓创新。

第三十四条  学校保护教师职工的合法权益,根据学校实际,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,积极为教师进修、科研创造条件。

第三十五条  学校设立兴南奖励基金,对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有显著成绩者,实行表彰、奖励。

第三十六条  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。

第三十七条  教师对学校作出处理不服的,可向校劳动仲裁小组提出申诉并调解。调解不成,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。

 

第八章  学生

第三十八条  学生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,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。

第三十九条  学校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,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,对学生进行安全和健康(包括心理健康)教育。按《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严格杜绝流生,禁止对学生的体罚和变相体罚。

第四十条  学校学生应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作息制度及一日常规,学校每学年度评选三好学生,并进行表彰。设立学校奖励基金,帮助困难学生,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。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进行教育帮助,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处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
第四十一条  学生的入学、转学、休学、退学、升留级,按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
第四十二条 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,班级学额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、控制和调节。

第四十三条  学校全面正确地评价学生,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,对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或不合格者,按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。

 

第九章  附则

第四十四条 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,并报区教育局审核后生效。本章程如有修改,先提请校务会议讨论,经校教代会审议,再报主管部门审批,允准后生效。

第四十五条  学校各部门依据本章程制订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。如原规章制度与本《章程》相抵触,以应本《章程》为准;本《章程》如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、法规相抵触,应以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法律、法规规定为准。

第四十六条 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。

第四十七条  本章程解释权在校长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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