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换届选举召开党员大会人数统计的方法
发布时间:2011年11月15日      来源:上海市黄浦区第一中心小学

关于换届选举召开党员大会人数统计的方法

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》规定,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,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会议有效。中央组织部还提出:“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,如果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,可算作会议有效。”作这样规定,是为了尊重和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利,使党内选举能够充分体现多数选举人的意志。但从实际情况看,有的党员由于种种特殊原因,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。为了保证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,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,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,并经党员大会通过,可以不计算到应到会人数之内:

1、患有精神病或因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;

2、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;

3、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,但正在服刑的;

4、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;

5、工作调动,下派锻炼、蹲点,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,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;

6、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外出返回有困难的;

7、已经回原籍居住的离退休党员,因特殊情况,没有转出组织关系的;

8、被停止组织生活的。

以上情况之外者,不能参加党员大会进行选举,则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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